黔府办发〔2015〕46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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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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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于2006年12月11日印发的《关于发布〈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黔财采〔2006〕42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4日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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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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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目名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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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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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便携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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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务器 |
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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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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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显示器 |
指台式计算机的液晶显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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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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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打印设备 |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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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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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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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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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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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电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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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电冰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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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打印复印用通用耗材 |
指打印、复印用鼓粉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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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乘用车 |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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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目名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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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客车 |
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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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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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锅炉 |
指额定蒸发量为1t/h(含)以上的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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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空调机 |
指除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以外的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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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办公家具 |
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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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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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目名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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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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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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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加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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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印刷服务 |
指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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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物业管理服务 |
指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项目 |
二、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至国家制定的工程及其安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一)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四、实施要求
(一)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委托政府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省一下垂直管理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其采购事项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四)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支持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有关政策,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五)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及采购操作流程省级由省财政厅制定,市(州)级以下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制定。没有制定协议供货目录的,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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